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34号
淮南市亿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8662438Q,法定代表人:李元元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李圩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4年8月23日下午,潘集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工作安排对你公司进行帮扶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一台筛分设备未安装除尘装置,未按照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配合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主体资格和配合调查人员的身份;
证据2.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一台筛分设备未安装收尘装置、未按照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情况;
证据3.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一台筛分设备未安装收尘装置,未按照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情况;
证据4.你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部分),证明你公司筛分设备应安装除尘设备的情况;
证据5.你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备案资料,证明你公司应按照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情况;
证据6.你公司《点火报告》、《停产报告》证明该公司2024年生产情况;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3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筛分设备未安装除尘装置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2.对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