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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33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10:4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奥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6MA8NG11GX4,法定代表人:李丹,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镇政府西20米。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4年8月1日,根据交叉检查组交办,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检查发现,你公司喷漆房建设了废气收集装置,但未安装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装置;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8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你公司喷漆房未安装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装置,危险废物暂存库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的事实;

证据3.2024年8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该公司喷漆房未安装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装置,危险废物暂存库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的事实;

证据4.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了你公司喷漆房未安装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装置,危险废物暂存库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02410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3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喷漆房未安装活性炭吸附等废气处理装置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捌拾元整(¥66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条第十八项(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或者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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