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20号
胡继亮:
公民身份号码:340402************,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我局于 2024年9月20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0日,执法人员对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开展夏季大气监督帮扶检查时发现,胡继亮个人所有一台柴油叉车(柴油机型号编码:4C2-50V32,国III阶段排放标准,额定功率36.8KW)正在作业,我局委托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该台装载机进行了尾气检测,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的规定,淮南经开区为禁用区,检测结果显示,三次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3.73m-1,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限值。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胡继亮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其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
3.2024年9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1段,证明其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
4.2024年9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当事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4040001102409201509179349)1份,证明对其一台柴油叉车(柴油机型号编码:4C2-50V32,国III阶段排放标准,标定功率36.8KW)三次光吸收系数平均值为3.73m-1,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限值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其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7.《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证明已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