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11-15 16:4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00399896530E,法定代表人张映秀,地址位于谢家集区煤球厂围墙外。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2024年4月1日对皖D37448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为自由加速法,经调查核实,该车辆并装双轴车三轴四轴并重11777KG,未超过测功机最大轴载质量(13000KG),检测方法应为加载减速法。你公司2020年4月13日以该车辆为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为由对检测方法进行变更,将皖D37448车辆变更加载减速法使用不透光烟度法(即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这几年该车辆信息被锁定检测方法,依次类推,均采用此方法进行检测。根据你公司对该车辆2023年、2024年该车辆尾气检测收费为每次200元,共计4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10月17日张映霞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淮南市安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张映秀、张映霞)份,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张映秀、张映霞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0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张映霞)份,证明了2024年4月1日你公司2024年4月1日对车牌号皖D37448出具尾气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使用自由加速法的情况;

证据3.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监控平台)份,证明了你公司2020年4月13日在新国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以皖D37448车辆为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为由,将皖D37448车辆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不透光烟度法(即自由加速法)的情况;

证据4.2024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张映霞)份,你公司2020年4月13日在新国标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以皖D37448车辆为紧密型多驱动轴车辆为由,将皖D37448车辆检测方法由加载减速法变更为不透光烟度法(即自由加速法),近几年车辆信息被锁定检测方法,依次类推的情况;

证据5.2024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尾气检测报告复印件1(皖D37448)份,证明了2024年4月1日你公司对车牌号皖D37448出具尾气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使用自由加速法的情况;

证据6.2024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安全检测报告(皖D37448)1份,证明了2024年4月1日你公司对车牌号皖D37448出具安全检测报告,该车辆三轴四轴并重11777kg的情况;

证据7.2024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皖D37448)份,证明了该车辆型号为SYM5313GJB1EZ,整备质量为19000kg,注册日期为2019年4月17日的事实;

证据8.2024年10月17日你公司提供的三一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公告型号SYM5313GJB1EZ,证明了该型号车辆为并装双轴的事实;

证据9.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监控平台)份,证明了皖D37448车辆在2020年4月、2021年3月、2022年2月、2023年2月以及2024年4月检测方法均为不透光烟度法(即自由加速法)的情况;

证据10.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收费公示)份,证明了大型汽车车辆尾气排放检测费用为每次200元的情况;

证据11.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收费发票)份,证明了该车辆在2023年、2024年对皖D37448的车辆尾气检测费用为400元的情况;

证据12.2024年10月25日你公司出具的尾气检测报告1(皖D37448)份,证明了该车辆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车辆尾气达标的情况;

证据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志佳、信明园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年11月2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3-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总分值=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不足3台)0%+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7%+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17%;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0000+(500000-100000)×17%=168000元)。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金额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金额人民币肆佰元(¥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