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4〕15号
淮南市曹庵镇园区管理政务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3MB1E784356,法定代表人:吴凡,公司地址:淮南现代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3楼。
2024年9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省执法局推送线索,对淮南现代产业园污水处理站进行现场检查。淮南现代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该污水处理站由你单位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经调阅历史资料,2023年1月至10月,淮南市现代产业园污水处理站CODcr三轮次以上质控样考核不合格,未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2024年9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3.2024年9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保障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4.2024年9月1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COD在线监测设备的质控样检测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COD在线监测设备校验正常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明7.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圆整(¥398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