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23号
陈苗:
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6************,住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7月5日至10月16日对你单位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对陕汽淮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废气总排口开展有组织废气检测工作,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22401A),《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任务编号:G022401)显示,2024年2月24日、25日、26日陕汽淮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运行负荷为正常。但陕汽淮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2024年2月25日实际未生产。《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任务编号:G022401)中企业代表为:徐锋(手写签字)并不是徐锋本人所签写,而是由宋伟豪代签。2. 你单位对安徽丰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60417号)、(报告编号:F122701号)中的固定污染源固态污染物采样监测原始记录中颗粒物采样仅进行了一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中8.3.5.m:至少采取三个样品的要求。3. 你单位对淮南舜天合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082506)、(报告编号:F010510)、(报告编号:F021308)显示,焚烧炉排放口(DA001)的颗粒物排放浓度远小于20mg/m3,但上述检测不满足《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修改单中“1.3 在测定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浓度时,浓度小于等于 20 mg/m3时,适用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的要求。《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52906)对应的原始记录显示颗粒物的采样体积不足1m3且样品增重不足1mg,不符合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中10.3.6(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增重不少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 m3)的要求。4.你单位对安徽艾格赛环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080402号)中环境空气检测四个检测点(上风向1个,下风向3个)时间不同步,最大时间差异从第一个监测点位开始采样时间2022年8月4日11:28,到第4个监测点位开始采样时间2022年8月4日11:44,不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9.3.1.4要求。5.你单位对淮南舜安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82005号)中水质检测无平行样、无全程序空白,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10.2.3及10.2.2要求。6.你单位对寿县安康医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080406号)中项目粪大肠菌群分析没有具体分析时间,无法判断分析是否过期。现场检测没有全程序空白的记录,样品流转单中也没有体现水质采样原始记录中缺少样品流转材质信息,不符合规范要求。7.你单位对八公山区团结新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083001号)中测定原始记录的采样日期没有具体到时、分,分析时间也没有具体到时、分,不能保证在没加固定剂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分析时间要求。不符合《污水监测技术规范》6.5样品采集6.5.6以及不符合《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HJ505-2009)6.1样品采集与保存和7.1.2.1碘量法测定试样中的溶解氧的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营业执照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以及该公司现场采样人员宋伟豪的身份及受公司委托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询问的情况。
证据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在配合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时发现,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中显示的运行工况与实际不一致的事实。
证据3. 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了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22401A)对应的《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任务编号:G022401)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6041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082506、F010510、F021308、G05290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E080402、G082005、F122701、E080406、E083001)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的行为;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042615)相关检测行为。
证据4.《固定污染源气态污染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2份,证明了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记录的运行工况显示为正常以及包含徐锋签字等相关情况。
证据5.生产设施正常工况表2份,证明陕汽淮南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25日、7月1日处于停产状态。
证据6.《检测报告》以及对应的原始记录11份,证明了淮南市宜青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在监测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 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