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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4〕16号

发布日期:2024-11-25 17:28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X田:

公民身份号码:340406XXXXXXXXX238,潘集区小陈家禽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6MA2WTWU9X8(1-1),营业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新集X队。

2024年7月26日,田家庵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淮南市潘集区进行帮扶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淮南市潘集区夹沟镇经营的潘集区小陈家禽养殖场存在排放未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2024年7月26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及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排放未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

证据3.2024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知晓排放未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情况的事实。

证据4.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排放未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证据6.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明7.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肆拾捌圆整(¥1314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25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田)罚2024〕16号

受送达人

陈清田

送达地点

 

受送达人(签字)

 

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送达日期

                                    

送达方式

 

拒收原因

 

见证人(签字)

                                        

送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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