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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35号

发布日期:2024-11-26 15:5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富蓝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0927020N,法定代表人葛成,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01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4  8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8月20日,潘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公司在位于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场地贮存大量煤泥,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富蓝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配合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泥)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3.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你公司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泥)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4.2024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泥)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5.《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送达地址及方式的情况;

6.《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节选1份,证明煤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情况;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证明贮存一般固废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潘)[2023]18号和皖淮南环(潘)[2024]17号,证明你公司2年内处罚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202410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元整(¥1990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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