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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24号

发布日期:2024-12-03 15:2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当事人名称:安徽一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45UQ6H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合欢路新世纪商务中心1号标准厂房602。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寿县蜀山产业园内施工工地(寿县新桥江淮重工项目工地)裸土露天堆放超过10平方米且无任何防尘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证明了该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委托人、受委托人周**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9月13日、9月2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证据3:2024年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4:现场提取证据照片4张,证明了该当事人“施工工地裸土露天堆放超过10平方米且无任何防尘抑尘措施”的事实;

证据5:合同协议书(部分)1张,证明了该当事人是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的事实;

证据6:安徽寿县经济开发区批复的《关于年产3000台智能植保机械项目备案通知》(寿经开(2021)83号),证明了当事人所建设的工地立项手续齐备的事实。

证据7:项目委托方“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了项目委托方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8:《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份,证明了当事人违反的适用法律条款;

证据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情况的事实;

证据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刘楠、张驰、霍涛、张贺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1:执法过程已全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三)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采用封闭方式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措施;……)和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向我局提出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及证明材料,陈述申辩内容如下:

1.固体废物处理方面厂区内挖出的大量垃圾,系安徽江淮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摘得土地前,该公司仅按照管委会要求暂时堆放,代运;2.施工扬尘方面,将堆放的垃圾以及挖出的部分土方进行了覆盖以及保湿管理措。有附图。挖出垃圾带出的土方,堆放到旁边,大部分土方进行了覆盖。3.一寸的现场施工负责人是配合调查,实际工作不在一寸施工范围内。

经复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决定不予采纳。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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