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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19号

发布日期:2024-12-10 09:31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金百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04MA8N15WM54,法定代表人周素菊,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智造园经三路1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炉内脱硝设施未运行,现场气泵拆除,尿素流速为0。你公司自主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建设了炉内脱硝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7月29日唐德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周素菊、毛明杨、唐德智)份,证明了安徽金百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周素菊、毛明杨、唐德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7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自主竣工验收报告建设了1台8吨的生物质锅炉,废气处理工艺有炉内脱硝治理设施的情况;

证据3.2024年6月26日大气监督帮扶组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2024的6月26日你公司现场8吨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炉内脱硝设施未运行,现场气泵拆除,尿素流速为0的情况;

证据4.2024年6月25日你公司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2024年6月25日你公司气泵被生物质颗粒砸坏的情况;

证据8.2024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唐德智)份,证明了你公司在2024年6月25日下午你公司工人在卸生物质颗粒时,因操作失误将气泵砸坏送走维修,2024年6月26日监督帮扶组检查发现炉内脱硝设施未运行,未运行原因为气泵仍在维修,因生产工艺特性无法采取停炉措施的情况;

证据9.2024年7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毛明杨)份,证明了你公司在2024年6月25日下午你公司工人在卸生物质颗粒时,因操作失误将气泵砸坏送走维修,2024年6月26日监督帮扶组检查时气泵仍在维修,因生产工艺特性无法采取停炉措施的情况;

证据10.2024年7月29日微信截图1份,证明了你公司6月25日下午13:59与气泵维修单位进行联系,6月27日出具发票的情况;

证据11.2024年6月27日田家庵区金泉机电经营部出具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维修机电产生费用的情况;

证据12.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生物质锅炉废气治理设施为水膜除尘器的情况;

证据13.你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了你公司环保验收报告规定生物质锅炉废气治理设施包括炉内脱硝的情况;

证据1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事实;

证据15.淮南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谢)罚〔2024〕3号)复印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因锅炉废气超标而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的情况;

证据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表19通用裁量表“案件总分值=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0%+超标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大气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约26个小时)2%+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2次)4%+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6%。罚款金额=100000+(1000000-100000)×6%=154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金额壹拾伍万肆仟元(¥15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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