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16号
淮南市闽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00553270844U,法定代表人戚涛,地址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范圩村村委会范圩新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南破碎车间备用筛分设备的集气罩于2024年5月损坏后,一直未进行修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7月26日杨军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淮南市闽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戚涛、杨军)份,证明了你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戚涛、杨军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北破碎车间破碎机收尘措施位于进料口、南破碎车间一个滚筒筛未安装治污设施的情况;
证据3. 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据1份,证明了你公司北破碎车间破碎机收尘措施位于进料口、南破碎车间一个滚筒筛未安装治污设施的情况;
证据4. 2024年7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北车间破碎机收尘管道位于破碎机进料口,南破碎车间有3台滚筒筛,今年5月备用滚筒筛的收尘设施被工人撞坏,且未及时进行修复的情况;
证据5.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表19通用裁量表(总分值=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0%=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金额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