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4〕16号
安徽尚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8NFJKR4F,法定代表人胡昆兵,地址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3期。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省监督帮扶组提供线索,2024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投料、配料设备从标准化厂房二层搬移至一层,同步配套建设了废气收集装置,但集气罩和管线未连接至布袋除尘器及其排放口,而是连接至熔融挤塑设备废气收集管线,废气经光氧催化和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和排放口高空排放,与环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经布袋除尘器和排放口排放的方式、去向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尚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胡昆兵的身份;
2. 2024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投料、配料设备集气罩和管线未按环评、排污许可要求连接至布袋除尘器及其排放口,而是连接至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情况;
3. 2024年8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你单位投料、配料设备集气罩及其管线连接至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以及活性炭箱内部粉尘堆积情况;
4.2024年8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投料、配料设备集气罩及其管线连接至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以及投料、配料粉尘改变排放方式、去向的时间、原因的情况;
5.2024年8月28日省监督帮扶组问题移交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投料、配料设备集气罩和管线未按环评、排污许可要求连接至布袋除尘器及其排放口,而是连接至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情况;
6.环评、排污许可证部分内容节选页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投料、配料工序集气罩废气处理设施和排放去向与环评、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要求不一致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圆整(小写:¥59600元)。
裁量明细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取值11%;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取值1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22%,罚款金额=2+(20-2)*22%=5.96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