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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28号

发布日期:2024-12-23 10:5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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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8NJG9G8M,法人代表人:产普庆,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开发区吉兴路8

我局于 2024925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监控视频记录发现你公司在2024924日:该公司的喷漆车间(喷漆房)喷漆作业的(1#2#2座伸缩式喷漆房,工人未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补喷漆作业,未采取污染防止措施,现场检查发现使用的油漆为工业油漆(采石矶工业漆),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闻有异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91340400MA8NJG9G8M001X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产普庆、张旭东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9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工人未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未采取污染防止措施的情况;

3. 2024924日现场监控视频照片证据3张及亮证执法照片1张,证明该公司未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喷漆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4.202410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未在密闭喷漆房内进行喷漆作业,补喷漆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25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淮南环罚告〔202426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20241130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其陈述、申辩理由:1.公司并非是行政处罚适格的主体。2.公司成立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从未有违规违法的记录。我局会同相关专业法律顾问研究,经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理由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相关规定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罚款金额人民币30800元(叁万零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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