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4〕26号
安徽澳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KQYM11。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5-9号合肥立旺塑胶有限公司1幢生产厂房。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接到生态环境部2024年夏季第六轮监督帮扶移交线索,对安徽澳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对委托单位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安澳检【2023】(12130)号)无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项目),采样点位设置上风向1个、下风向3个,每个点位采样3个,采样时间为2023年12月26日10:20-10:30、11:30-11:40、12:40-12:50;对委托单位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安澳检【2023】(06099)号)无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项目),采样点位设置上风向1个、下风向3个,每个点位采样3个,采样时间为2023年6月8日9:00-9:15、10:10-10:25、11:20-11:35。对每个点位采样3个的行为,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4.3采样频次:按规定对无组织排放实行监测时,实行连续1小时的采样,或者实行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8.2.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规定的采样个数要求。
2、对委托单位淮南市闽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安澳检【2024】05057号)和对委托单位淮南市堡垒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安澳检【2024】03104号),出现了“数个排气筒,仅有一个排气筒检测了全程序空白的情形”,经查企业“数个排气筒”不是同一类型的排气筒,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要求的(3.6测量系列:在工况基本相同、污染处理设施保持稳定运行的条件下,在同一采样平面内进行的一系列测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1:该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张菁、李静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该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安澳检【2023】(12130)号、(06099)号、安澳检【2024】05057号、03104号)、实验室称重《重量法原始记录表》2份及无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项目)等复印件共4份,证明了该单位检测报告出具、采样布点、样品采集数量、不同类型排气筒的事实;
证据3:该单位提供的委托协议复印件,证明了委托检测及被委托单位自行监测要求的事实;
证据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604-2017)、《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文书,证明了标准文本对废气无组织排放检测样品采集个数要求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刘辉、刘楠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8-2 “环境监测机构未依法实施监测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