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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淮南(谢)环查(扣)〔2024〕3号

发布日期:2024-12-24 16:0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航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MA2WGGFG79,法定代表人邓林维,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孟岗村唐山产业园李园路西侧。

2024年12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4日,谢家集大队对你公司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落实情况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底漆喷漆、面漆喷漆工序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12月24日邓林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邓林维)份,证明了安徽航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邓林维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底漆喷漆、面漆喷漆工序正在生产的情况;

证据3.2024年12月24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底漆喷漆、面漆喷漆工序正在生产的情况;

证据4.2024年12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公司涂装工序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未停产原因为赶订单的情况;

证据5.《安徽省应急减排清单》(节选)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公司减排措施为涂装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证据6.《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2024第11期)》1份,证明了淮南市于2024年12月23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4年12月24日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的情况;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志佳、张世坤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涂装工序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20241224日起至2025122)。查封的涂装工序的配电箱位于你公司涂装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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