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查(扣)〔2024〕2号
淮南夏顺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MA2UCKNQ7D,法定代表人赵银武,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孟岗村唐山产业园李园路西侧。
2024年12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8日凌晨,谢家集大队对你公司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落实情况检查,发现你公司有2台成型机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依照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清单,你公司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成型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12月18日赵银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淮南夏顺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赵银武)份,证明了淮南夏顺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赵银武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2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2台成型机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的情况;
证据3.2024年12月18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2台成型机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的情况;
证据4.2024年1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2台成型机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的情况;
证据5.《安徽省应急减排清单》(节选)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减排措施为成型工序停产的情况;
证据6.《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2024第九期)》1份,证明了淮南市于2024年12月15日17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4年12月18日凌晨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时段的情况;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8.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5台成型机的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从2024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查封的5台成型机的配电柜位于你公司成型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