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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查(扣)〔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12-18 16:0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夏顺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4MA2UCKNQ7D,法定代表人赵银武,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孟岗村唐山产业园李园路西侧。

20241218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1218日凌晨,谢家集大队对你公司进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落实情况检查,发现你公司有2台成型机正在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依照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清单,你公司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成型涉VOCs排放工序停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1218赵银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淮南夏顺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赵银武)份,证明了淮南夏顺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赵银武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12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公司2台成型机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的情况;

证据3.20241218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公司2台成型机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的情况;

证据4.202412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公司2台成型机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的情况;

证据5.《安徽省应急减排清单》(节选)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公司减排措施为成型工序停产的情况;

证据6.《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2024第九期)》1份,证明了淮南市于2024121517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41218日凌晨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时段的情况;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8.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5台成型机的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20241218日起至2025116。查封5台成型机的配电柜位于你公司成型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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