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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查(扣)〔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12-23 16:10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68303,法定代表人朱开甫,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路14号。

2024年12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3日0时我市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Ⅱ级‌响应,你公司应启动应急响应并履行的减排措施为:喷漆工序停止、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应急抢险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12月23日我局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喷漆房正在使用,未落实应急响应的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2024年12月2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3. 202412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和查封喷漆房的事实;

4. 20241223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发现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事实

5. 202412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事实

6.《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2024年第11期)1份,证明我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事实;

7.《橙色预警期间各类污染源重点管控建议》1份,证明你公司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应当采取的减排措施;

8.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 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根据环保部部长信箱“关于企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适用法律条款问题”的答复(拒不执行应急措施,包括企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应急措施,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查封、扣押),你公司上述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喷漆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1223日起至2025121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的喷漆房位于淮南润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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