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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查(扣)〔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12-27 16:17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久发家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86139455H,法定代表人夏利民,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杨公街道。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到市大气办交办淮南市久发家具厂未落实重污染橙色预警管控要求线索,12月27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喷漆房内有油漆味,摆放有喷过漆的家具。依照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清单,你单位橙色预警减排措施为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12月27日夏利民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淮南市久发家具厂)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夏利民)份,证明了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夏利民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4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单位喷漆房内有油漆味,摆放着喷过漆的家具的情况;

证据3.2024年12月27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了你单位喷漆房摆放着喷过漆的家具的情况;

证据4.2024年12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夏利民)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要求进行停产,未停产原因为赶订单的情况;

证据5.《安徽省应急减排清单》(节选)1份,证明了淮南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减排措施为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证据6.《淮南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2024第11期)》1份,证明了淮南市于2024年12月23日0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4年12月27日处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期间的情况;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赵志佳、张世坤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予以查封,查封物品为1台配电箱,查封期限为30天(从2024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25日)。查封的配电箱位于你单位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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