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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3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6:1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巨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6MA2U2YBL3D,法定代表人王巧巧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999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1023日根据中央环保督查信访件,对位于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长江路888号淮南巨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米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王宗军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公司法人代表王巧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王巧巧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王宗军身份。

2. 202410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情况;

3.2024102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情况;

4.淮南市天天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淮南巨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协议,证明淮南市天天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231日将米糠厂转让至淮南巨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情况;

5.2024103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202411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3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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