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4〕3号
淮南巨邦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6MA2U2YBL3D,法定代表人王巧巧 ,注册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999号。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根据中央环保督查信访件,对位于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长江路888号淮南巨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米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王宗军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公司法人代表王巧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王巧巧身份和授权委托人王宗军身份。
2. 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情况;
3.2024年10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情况;
4.淮南市天天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淮南巨邦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协议,证明淮南市天天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3月1日将米糠厂转让至淮南巨邦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情况;
5.2024年10月3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在装卸过程未采取密闭或喷淋措施,地面存在部分稻壳飘洒,扬尘明显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38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