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6:4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400MA2RRTRP8Q,法定代表人屠晨晨,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董岗营子村西侧20米

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环境违法一案,我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于 2024  910日对你公司经营的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910潘集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无人机巡查),发现淮南市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位于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董岗营子村场地贮存大量煤泥、煤矸石,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屠晨晨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公司经理杨秀文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法人资格及相关人员身份;

2.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泥、煤矸石)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3.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照片4份,证明淮南市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泥、煤矸石)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堆场所处位置;   

5.2024年9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南市众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煤泥、煤矸石)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情况;

6.《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节选1份,证明煤泥、煤矸石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情况;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证明贮存一般固废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柏恒、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规定。

20241220《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436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1月7

 

    分享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