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姜**
经营者:姜**,身份证件号码:340406************。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你经营的堆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通过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租赁的场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作为堆场使用的32亩土地,现场无法提供任何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在场地内无序堆存约有4000余吨煤矸石,无任何污染治理措施,未覆盖防尘网,堆场周边无围挡,扬散严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当事人姜**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潘集区煤矸石(煤泥)堆场排查情况的函》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淮自然资规责改字【2024】6012号),证明了姜**无任何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在场地内堆存煤矸石的事实;
证据3:2024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姜**无任何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在场地内无序堆存煤矸石约4000余吨”的事实;
证据4:2024年9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姜**无任何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在场地内无序堆存煤矸石约4000余吨”的事实;
证据5:现场实景拍摄、无人机俯视拍照取证照片8张,证明了“姜**无任何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在场地内无序堆存煤矸石约4000余吨”的事实;
证据6:《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2024版)(部分)1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证明煤矸石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胡乔丹、张驰、刘楠、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9:执法过程已全记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27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以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