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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1-13 10:5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润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2MA2WJ176XU,法定代表人徐梅,地址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毛郢村005县道北168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1029日、10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应当填报而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南市润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梅和总经理周松的身份;

2. 202410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环评审批、验收、排污登记的情况,生产废水的产生收集处理、厂区东南侧水塘的情况,以及未重新填报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3.20241029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1030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食堂水槽污水通过导流沟直接进入厂区东南侧水塘、进行截流整改后进入化粪池管网等的情况;

4.202410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项目租赁、入驻、生产经营、环保手续、厂区东南侧水塘等基本情况和未重新填报登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的情况;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信息4张、审批文件、验收文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以及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排放的情况;

6.《关于我公司经营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涉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为你单位独立负责经营;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12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零肆拾圆整(小写:¥18040元)。

裁量明细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中,取值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取值26%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32%,裁量金额=0.3+5-0.3*32%=1.80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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