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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23号

发布日期:2024-12-31 16:0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安徽廖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NBAF7L,法定代表人廖杰杰,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高新区智造园区经五路1号。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7月8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玻璃窑炉正在生产运行,窑炉加料装置正在运行,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未运行;二氧化硫监测设备三个频次的全系统校准测试未达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4年8月8日胡友闯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安徽廖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廖杰杰、胡友闯、廖延全)份,证明了该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廖杰杰、胡友闯、廖延全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安徽廖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了该公司DA003为一般排放口,排放污染物为粉尘的情况;

证据3.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胡友闯)份,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7月8日上料口引除尘器的引风机未开启的情况,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全系统校准测试不达标,且未及时按照《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规定将基准含氧量设定为8%的情况;

证据4.2024年7月8日监督帮扶组现场拍摄的照片1(上料口)份,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7月8日在大气监督帮扶组检查时上料口除尘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证据5.2024年7月8日大气监督帮扶组拍摄的照片1(站房)份,证明了你公司2024年7月8日自动监测设备二氧化硫全系统校准测试不达标,且未及时按照《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规定将基准含氧量设定为8%的情况;

证据6.2024年8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廖延全)份,证明了你公司副总经理廖延全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为上料口除尘设施未开启问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情况;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胡友闯)份,证明了安徽廖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证据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信明园、赵志佳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安徽廖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行为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裁量表,(总分值=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14%+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天)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14%;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0+(1000000-200000)×14%=312000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安徽廖氏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总分值=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20000+(200000-20000)×0%=2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行为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312000.00元)

2.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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