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4〕22号
张*兰:
性别: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12119**********,地址淮南市谢家集区***********。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到群众投诉举报,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孙庙乡对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孙庙乡开展秸秆禁烧巡查,巡查发现孙庙乡王集村集二组附近地块有焚烧秸秆痕迹,经核实,该地块的所有人和焚烧秸秆的人为你,焚烧面积约6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张*兰现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张*兰)份,证明了你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11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张*兰)份,证明了你在孙庙乡王集村集二组附近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600平方米的情况;
证据3.2024年1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张*兰)份,证明了你在孙庙乡王集村集二组附近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600平方米的情况;
证据4. 2024年11月14日孤堆回族乡工作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兰)份,证明了你在孙庙乡王集村集二组附近焚烧秸秆,焚烧面积约600平方米的情况;
证据5.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住赵志佳、信明园的身份和资格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4〕22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中的表19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佰元(¥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