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5〕2号
陶X洋:
性别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6XXXXXXXXX218,住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乡刘集村南X队XX户。
2025年3月10日,田家庵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经营的田家庵区小陶汽车维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田家庵区小陶汽车维修店的北侧门面内进行喷漆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 2025年3月10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及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喷漆作业的事实。
证据3. 2025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喷漆作业的事实。
证据4. 2025年3月10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你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喷漆作业的事实。
证据5.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证据6. 2024年12月31日以来12345市长热线转办信访件4件(编号20241231076058007、20250301076023066、20250206076036056、20250107076007052)。
证据7. 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明8. 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圆整(¥236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