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5〕3号
黄磊:
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壮族,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73*******,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宁平路*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13日对你及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及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为安徽绿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你单位与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签订自行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对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开展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工作。你单位在2024年4月16日对新庄孜医院开展废水、废气采样工作,根据采样原始记录,采样人员现场采样频率未达到相关技术规范和该医院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前述样品在2024年5月6日出具编号LS202401-012-16的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黄磊、邬宗钰等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4月16日对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现场采样频率未达到相关技术规范和该医院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而依据前述样品在2024年5月6日出具编号LS202401-012-16的监测报告的情况;
3.2024年12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4月16日对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现场采样频率未达到相关技术规范和该医院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而依据前述样品在2024年5月6日出具编号LS202401-012-16的监测报告的情况;
4.采样原始记录2份,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4月16日对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开展废水总排口废水取样、污水处理站周界废气取样,每个点位废水取样频率为1次、废气取样频率为1次的情况;
5.《检测报告》(编号LS202401-012-16)1份,证明你单位依据2024年4月16日采集的样品出具了对应的监测报告的情况;
6.《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节选)1份、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自行监测废水总排口废水采样频率为瞬时采样多个瞬时样(具体为每4小时采样一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污水处理站周界废气采样频率为非连续采样至少4个(具体为每2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的情况;
7.《自行监测、比对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负责淮南市东方医院集团新庄孜医院自行监测工作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八)罚告〔2025〕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