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3号
蒙城县恒岩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E94CG074,法定代表人:程涛,营业场所: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建村西二组。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施工工地现场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在建的混凝土加工项目于2024年12月17日开工建设,于2025年1月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许可手续,目前处于项目建设期。你单位混凝土生产加工项目为淮南洛河电厂四期2*1000MW煤电项目工程混凝土供应配套项目,设计使用期限预计为3至4年,该混凝土项目用地于2024年12月与大通区洛河镇淮建村签订了《临时用地使用协议》,占地面积14.8亩。检查时正在建设中,未生产。已建成2条设计产能180立方米/小时混凝土生产线的原料罐,每条线配套建设了5个原料罐,用于存放水泥、矿渣、粉煤灰;项目生产场地大部分已完成硬化;地面2200平方米的砂石原料仓正在建设中,尚未建成。项目自2024年12月17日开工建设以来,一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手续。2025年1月21日现场再去现场调查,该项目仍保持设备安装阶段状态,未生产。2025年2月25日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该混凝土项目开展总投资额评估为1491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编号:91340400MAE94CG07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程涛)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负责人为程涛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未批先建的项目建设情况;
3. 2025年1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现场未批先建的项目建设仍持续状态情况;
4.2025年1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该公司的未批先建的项目建设情况中具体施工阶段进行询问情况;
5.现场执法取证照片证据及亮证执法照片6张,证明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现场真实情况;
6.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委托第三方总投资额评估公司对该企业总投资进行总投资额评估为1491万元。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相关规定(截选页面)。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该公司对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办案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表1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贰仟柒佰柒拾陆圆整(¥20277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