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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04-07 15:0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贺飞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JLC45G,法定代表人:王立效,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潘三东风井院内)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7日,根据投诉举报,潘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大棚外北侧和东侧场地有露天堆放矸石,未采取覆盖、围挡等防扬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 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你公司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4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属于未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证据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属于未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证据4.2025年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属于未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证据5.2024年12月17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6份,证明了该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属于未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证据6.淮南市贺飞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2亿块节能环保煤矸石砖生产项目发改部门备案表和环评批复,证明你公司是建材企业,应该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排放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8.《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1份及2025年1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8月开始露天堆放煤矸石,有投诉举报被查实,且对居民生活产生影响的事实的情况;

证据9.2024年12月26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情况;

证据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53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陆佰元整(¥326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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