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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8号

发布日期:2025-04-14 11:39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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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340406************,住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我局于 2025  2  8 日对你位于潘一实业公司267堆场西侧的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潘一实业公司267堆场西侧贮存煤泥约1000吨,并进行晾晒作业,煤泥堆放面积约5亩。场地未设置严密围挡防止扬尘污染,煤泥未采取覆盖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许克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的身份;

2.2025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许克永贮存煤泥未采取密闭、严密围挡、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现场扬尘情况明显的情况;

3. 202528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许**贮存煤泥未采取密闭、严密围挡、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现场扬尘情况明显的情况;

4.2025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许**贮存煤泥未采取密闭、严密围挡、有效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现场扬尘情况明显的情况;

5.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孙本堂、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规定

20253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5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导讨论审查,决定对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元整(¥16300.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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