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4号
安徽德邦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2627893D,法定代表人:宋世能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东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你公司75吨/时锅炉排放口工控机有数据保持功能,维护时不能传输真实数据,属于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宋世能、刘维伦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3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3.2025年3月17日、3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4.你单位提供在线设备的验收资料(部分),证明了该单位在线设备安装和运行的情况;
证据5.2025年3月25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3份,证明了工控机2024年1月15日10时1分至12时55分、2024年12月15日11时33分至11时56分和2025年1月1日13时10分至14时23分不能显示真实数据的事实;
证据6.《关于印<淮南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你公司是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证据7.《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罚〔2024〕13号,证明你公司2年内环境违法情况;
证据8.安徽蓝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配合调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运维合同1份,证明配合调查人员的身份;
证据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执法人员林严、刘楠、刘德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捌佰元整(¥758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