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5号
淮南市申升达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0899779T,法定代表人:宫俊振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5年3月13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玻璃熔窑废气排放口(DA001)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开展比对检测,检测报告(编号KDE250225-1)显示,流速的手工监测测定结果与在线监测仪器测定结果相对误差-13.43%,颗粒物手工监测测定结果与在线监测仪器测定结果绝对误差-10.37mg/m3,分别超出《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表A.3中限值±12%和±6mg/m3,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属于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你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宫俊振、陈虎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3月11日、3月13日、3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3.2025年3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证据4:2025年3月13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期间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2025年3月3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开展工作前已告知当事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5: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KDE250225-1)及送达回证、《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证明流速的手工监测测定结果与在线监测仪器测定结果相对误差、颗粒物手工监测测定结果与在线监测仪器测定结果绝对误差,超过《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表A.3中限值,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事实;
证据6: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比对监测的原始记录单据,证明了你单位比对监测情况真实有效的事实;
证据7.《工况说明》1份,证明2025年3月13日开展比对监测时玻璃窑炉正常生产;
证据8.《关于印<淮南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1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表1份,证明你公司是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证据9.《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罚〔2024〕16号,证明你公司2年内环境违法情况;
证据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7份,证明了执法人员林严、刘楠、刘德、张驰、李兆伟、葛蓉洁、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