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5〕3号
安徽发强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316866910,法定代表人:王多进,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辛东社区十涧湖1号。
2025年3月27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友春、李兆伟根据皖政通非现场监管平台推送线索对你公司二号炉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二号炉配套的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2月22日完成安装,截止3月27日检查时尚未完成验收。依据《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 30 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和第十八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的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淮南市2024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1份、《关于印发《淮南市2025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事实;
3.皖政通非现场监管平台智能报警记录1份,证明你公司二号炉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并联网,且正在运行的事实;
4.2025年3月2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二号炉在线监测设备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二号炉在线监测设备已安装并联网,且正在运行的事实
5.你公司二号炉2月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1份,证明你公司二号炉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2月22日完成安装的事实;
6.2025年3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证明你公司二号炉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2月22日完成安装后尚未完成验收的事实;
7.2025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二号炉在线监测设备于2025年2月22日完成安装后尚未完成验收的事实;
8.2024年3月25日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田)罚〔2024〕3号)1份,证明你公司曾在2024年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事实;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29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