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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05-27 11:1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辽宁兴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CDA8YR4U,法定代表人:吴宝宝,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昌路1-4号(14门)。

20254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友春、李兆伟对你公司负责的楚韵江南1期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于20248月进场施工,目前正在进行土方回填及绿化作业。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项目工地内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未覆盖(面积大于10㎡)。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42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4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施工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未覆盖的事实;

3.20254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未覆盖的事实;

4.20254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未覆盖的事实;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公司负责的楚韵江南1期项目工地内工程渣土未及时清运、未覆盖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6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圆整(¥2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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