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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06-06 10:23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A8077,法定代表人吴义泉,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塘西村委会00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1.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作为工业固体废物的产废单位,自2020年12月以来与安徽杨鹏商贸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签订了工业固废购销合同,委托其运输、利用、处置出矿的工业固体废物,调阅受托单位的营业执照发现,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主体资格或技术能力。

2.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致使部分出矿固废流入社会堆场,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该单位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了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王从军、邱元文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该单位提供的安徽杨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皖煤国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启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芜湖凯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晟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博悦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共6份,证明了上述单位的经营范围不具备处置煤矸石、煤泥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事实;

证据3:该单位提供的与安徽杨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皖煤国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启辉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芜湖凯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芜湖晟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淮南市博悦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6家单位签订的掘进矸石、水洗矸石、煤泥等一般工业固废销售合同,证明了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将产生的工业固废销往上述单位的事实;

证据4:该单位提供的受托方安徽省子晴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2020和2021水洗矸石销售合同共6份,无法提供子晴商贸与终端处置单位的处置协议,证明了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委托安徽省子晴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未对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事实;

证据5:该单位提供的淮南市鲍林航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与鲍林签订的掘进矸石销售合同4份、水洗矸石销售合同1份,与芜湖晟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掘进矸石销售合同1份,证明了淮南市鲍林航运有限公司、芜湖晟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受托方的事实;

证据6:该单位提供的车辆拉运清单(7-8月份)1份,证明了皖D55759牌照车辆于2024年7月17日至7月21日,受淮南市鲍林航运有限公司、芜湖晟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先后12车次从矿内装载掘进矸石运输至矿外的事实;

证据7:凤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份,证明了皖D55759牌照车辆从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矿内拉运矸石,最终运至流向社会私人堆场,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

证据8:2024年8月1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与多家单位签订销售协议,将矸石和煤泥售给协议单位后,未对实际处置终端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的事实;

证据9:2024年8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单位提供的《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潘三煤矿开展西三采区西边界外疑似陷落柱探查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淮自然资规【2024】203号)、淮南市鲍林航运公司向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供销部提供的“掘进矸石流向证明函”、王如新与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矸石购销合同”,证明了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与淮南市鲍林航运公司签订了掘进矸石销售合同,淮南市鲍林航运公司于2024年7月共从矿内拉运矸石10341.11吨,其中将5341吨矸石运至安徽诺昂实业有限公司处置,将5000.11吨矸石拉运至王桥村工地作为潘三矿场地施工便道垫路使用,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未对出矿矸石的利用、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的事实;

证据10:2024年9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胡江辉私人堆场不是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的销售协议单位或终端处置单位,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在委托鲍林航运有限公司、芜湖晟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时,未对运输、利用、处置过程进行审查,未对其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导致出矿的矸石进入社会堆场污染环境的事实;

证据11:该单位提供的2020-2024年合同统计表共9份,证明了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自2020年12月份以来与不具备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安徽杨鹏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省子晴商贸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了煤系固废购销合同,委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证据12:关于中安联合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朱集西煤矿的环境信访投诉文件2份,证明了朱集西煤矿周边社会煤系固废堆场扬尘、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

证据13:该单位提供的“朱集西分公司致中安公司供销部的函”“关于煤系固废处置涉及环保问题的函”,证明了信访投诉的地点堆放的固废系朱集西煤矿提供给中安公司供销部销售产生的事实;

证据14:排污许可证(部分)、《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2024版)1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证明煤矸石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事实;

证据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1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执法人员胡乔丹、张驰、刘楠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7:执法过程已全记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单位在2024年12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5年3月11日,我局举行听证会议,你单位申辩如下:1、认定事实有误,证据有误,这六家单位为贸易商,并没有处置,只有处置需要资质,该单位根本没有处置。2、申请人与这六家单位约定必须符合污染防治要求,产生的污染要符合规定,其也没有处置。3、程序瑕疵,证据采集存在不规范,行政处罚的证据有法定的规定,证据7、8、9、10不是法定的证据类型。经我局集体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内容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积极实施整改,溯源矿区周边社会堆场,跟踪清理整治,且主动协助和配合属地政府推动其它非法堆场清理取缔,积极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结合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从轻处罚10%,从轻后处罚金额=35.2-9=26.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以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贰仟元整(¥26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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