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责改〔2025〕11号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0927020N,法定代表人:张航川,住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该公司经营的怀凤高速02标段拌合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发现位于该拌合站物料大棚南侧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堆放量约为1000吨,占地约1000平米,堆场南侧虽然配备有两处喷淋,但喷淋覆盖面积约为堆放面积四分之一,物料未完全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辛涣居民身份证,证明该拌合站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
2. 2025年4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其在位于该拌合站物料大棚南侧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3.2025年4月24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其在位于该拌合站物料大棚南侧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4. 2025年4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位于该拌合站物料大棚南侧露天堆放有砂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其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柏恒、蔡祥、陈昂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与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