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责改〔2025〕12号
淮南市富蓝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70927020N,法定代表人:葛成,住所(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01号。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对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淮南市富蓝商贸有限公司一处社会堆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发现企业现场露天晾晒和堆放煤泥(煤灰)约8000吨,晾晒和堆放总面积约100余亩,现场未采取严密覆盖等防扬尘措施,现场扬尘明显,堆场地面积尘严重。检查时该公司经理葛日光全程陪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富蓝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葛成居民身份证、葛日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堆场为淮南市富蓝商贸有限公司经营;
2. 2025年5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其在平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一处社会堆场露天露天晾晒和堆放煤泥(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3.2025年5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其在平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一处社会堆场露天露天晾晒和堆放煤泥(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4. 2025年5月2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在平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一处社会堆场露天晾晒和堆放煤泥(煤灰)未采取有效覆盖、严密围挡、洒水等防扬散措施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其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其堆场煤泥(煤灰)堆放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柏恒、蔡祥、陈昂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