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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谢)罚〔2025〕2号

发布日期:2025-06-10 10:40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恒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04006868709823,法定代表人李继光,地址位于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李园路和卧园路交叉口。

我局于2025年3月11日、2025年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3月11日根据信访线索对你公司现场情况开展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密胺餐具车间4台设备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5年3月11日李继光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李继光、邓福建)份,证明了淮南市恒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继光、邓福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李继光、邓福建)份,证明了淮南市恒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证明了李继光、邓福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2025年3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3月11日密胺餐具车间4台设备正在运行,其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风机未运行的情况;

证据3.2025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李继光)份,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3月11日密胺餐具车间4台设备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的情况,证明了你公司密胺车间的近期生产的情况;

证据4.2025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1(邓福建)份,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3月11日密胺餐具车间4台设备正在生产,其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的情况,证明了你公司密胺车间的近期生产的情况;

证据5.2025年3月11日现场照片2份,证明了你公司2025年3月11日密胺餐具车间4台设备正在生产,车间窗户未开启,其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的情况;

证据6.2025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李继光)份,证明了李继光作为企业负责人,了解你公司密胺车间污染物产生工序,该密胺生产车间主要污染物为VOCs的情况;

证据7.2025年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邓福建)份,证明了当日的现场生产情况,该车间正在处于预热及上料的阶段,现场未进行产品打磨或不合格产品破损的情况;

证据8.群众信访举报件扫描件1份,证明了你公司受到群众信访反映你公司生产时产生异味的情况;

证据9.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了你公司密胺车间废气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及该车间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的情况;

证据10.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1份,证明了你公司车间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审批情况,证明了你公司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

证据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了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夏涛成、信明园、张世坤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谢)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公司的处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6-3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过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元(¥308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谢家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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