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5号
淮南弘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RN87B7R,法定代表人王立群,地址淮南市大通区工业聚集区0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3月14日、21日和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你公司环评审批、验收、后评价相关资料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工业废盐属于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6.1项及6.2项的相关规定,该工业废盐应当贮存于废盐贮存仓库,并采取相应污染控制措施。你单位因废盐贮存仓库胀库,将约90吨工业废盐暂存在厂区原料库与进料车间之间的连棚、原料库南侧棚下,另有部分工业废盐原料包装袋打包后露天存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南弘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王立群、总经理郑作霖的身份;
2. 2025年3月14日、3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原料库与进料车间之间的连棚、原料库南侧棚下,存放有工业废盐,及其下方有淋溶水溢流,部分工业废盐原料包装袋打包后露天存放,以及雨水排放口阀、雨水池进口阀状态、雨水去向的情况;
3. 2025年3月14日现场照片3张、3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原料库与进料车间之间的连棚、原料库南侧棚下,存放有工业废盐,及其下方有淋溶水溢流,另有部分工业废盐原料包装袋打包后露天存放,以及雨水排放口、雨水池进口阀开关状态的情况;
4.2025年3月14日、3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因废盐贮存仓库胀库,而将工业废盐贮存在厂区原料库与进料车间之间的连棚、原料库南侧棚下,另有部分工业废盐原料包装袋打包后露天存放、淋溶水去向,以及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危险废物未获取所得的情况;
5.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工业废盐堆放在厂区位置的情况;
6.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年处理10万吨高含废盐环保综合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与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4号)邮寄送达你单位,物流消息显示2025年6月5日11时11分,你单位收发室已签收。我局已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9-6“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壹仟圆整(小写:¥271000元)。
裁量明细如下:涉案危险废物:10吨以上,取值39%;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取值0%。案件总分值39%,罚款金额=10+(100-10)*39%=45.1万元。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处置完毕违法贮存工业废盐,主动消除、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主要指淋溶水未进入外部环境),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从轻实施处罚,减轻罚款金额18万元((100-10)*2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