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5〕5号
廖X东:
性别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3XXXXXXXXX415,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辛东村XXX号。
2025年4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友春、李兆伟对你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辛东社区六处的私人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堆场内存在砂石等大量易扬尘物料(面积大于10㎡)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私人堆场内存在大量易扬尘物料未覆盖的事实;
3.2025年4月10日《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处堆场被投诉举报的事实;
4.2025年4月29日微信交易记录及4月5日过磅单1份,证明当事人为该处堆场经营者的事实;
5.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私人堆场内存在大量易扬尘物料未覆盖的事实;
6.2025年4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私人堆场内存在大量易扬尘物料未覆盖的事实;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9.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