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田)罚〔2025〕6号
淮南市筑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T5F0PX4(1-1),法定代表人:齐平,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现代产业园内。
2025年4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张友春、李兆伟对投诉你公司的信访件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西1料仓正在进行物料转运作业,作业期间物料大棚仓门未关闭,喷淋设施及3台雾炮设施均未开启,物料转运现场存在较大扬尘,车间内部存在较多积尘,车间外路面存在积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人资格及法定代表人、被询问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2.淮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记录单(记录单编号20250328076027041)1份,证明你公司在12345热线平台被举报的事实;
3.2025年4月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施工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公司转运物料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事实;
4.2025年4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转运物料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事实;
5.2025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转运物料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事实;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执法人员全过程执法记录。
你公司在物料转运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经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或办理该案件的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淮南环(田)罚〔2025〕6号) |
受送达人 |
淮南市筑舜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
送达地点 |
|
受送达人(签字) |
|
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
|
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
|
送达日期 |
年 月 日 |
送达方式 |
|
拒收原因 |
|
见证人(签字) |
年 月 日 |
送达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