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5〕4号
淮南市银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18409111,法定代表人王杰,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淮凤公路旁(八公山豆腐文化产业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在八公山区工业集聚区建设了八公山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站项目,集中处理园区企业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2024年4月你单位在污水处理站原址及周边地段新建污水处理站投入运行至今,尚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王杰、高嵩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但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情况;
3.2025年6月5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环评文件要求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4.2025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但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八)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贰佰元整(¥16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