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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7-14 15:30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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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MA8NUX6UXW,法定代表人张健,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工业集聚区服务中心204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6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租赁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垦地用于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现场有扬尘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张健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6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202566日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4.20256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5.《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复垦地用于堆放物料;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72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堆放和装卸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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