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13号
葛** :
身份证号340406************,住址潘集区*******。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对你位于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的场地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潘集区芦集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塌陷区堆场堆放倾倒的粉煤灰1721.8吨,倾倒面积约3亩左右,处置费用4万元。现场存在洗漂珠的痕迹,洗漂珠水池未进行防渗漏建设,现场粉煤灰扬散情况明显。通过非法倾倒堆放粉煤灰洗漂珠违法所得503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葛**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证明葛**在潘集区芦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倾倒堆放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3. 现场照片证据9张,证明葛**在潘集区芦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倾倒堆放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及洗漂珠的情况
4.2025年1月14日、15日、2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葛**在潘集区芦镇省道S329西侧后姜庄倾倒堆放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5.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测检则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葛**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性质。
6.葛**出具的收据1份、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葛**倾倒粉煤灰及洗漂珠违法所得的情况;
7.2025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葛**堆放的粉煤灰清运情况;
8.202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处置协议1份、过磅单据55份、转帐记录2份,安徽乐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份,证明葛**堆放的粉煤灰清运情况及处置费用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柏恒、孙本堂、蔡祥、高福年、林严、许劼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11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万零叁佰元整(¥503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