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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07-17 15:32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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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016 ,住所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村张郢**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6月5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违法事实:2025年5月26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在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建村国庆东路南侧场地露天堆放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了堆场负责人**及配合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5年5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你露天堆放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了你露天堆放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4.2025年6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你露天堆放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5.2024年526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了你露天堆放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6.2025年6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你露天堆放砂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8.《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堆场的土地关系情况;

证据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7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7号)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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