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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罚〔2025〕9号

发布日期:2025-07-17 15:34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亿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NQC7G1E,法定代表人:彭素兵,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中心14栋2层211。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4月29日,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无人机巡查),发现在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集二矿厂区内,你公司施工过程中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严密围挡、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现场扬尘明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淮南市亿泓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配合调查人员彭素兵的人身份信息的事实;

证据2. 2025年4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证明了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3.《新集二矿储煤场封闭工程PC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公司进行施工的情况;

证据4.2025年5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了该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5.2024年526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5份,证明了你公司露天堆放煤矸石,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证据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了对当事人送达执法文书地址确认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57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6月15日施行)表19 通用裁量表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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