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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八)罚〔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07-21 15:35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贝乐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43954121F,法定代表人韦宗泽,地址田家庵区宏大香榭花都2-02#108208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 20256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为淮南市八公山区车路山废弃矿山生态保护治理项目现场施工单位,施工产生的工程渣土在场地内堆存,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和韦宗泽身份信息的事实

2.20256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场地内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情况;

3.202564日现场照片证据2证明你单位在场地内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情况;

4.20256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场地内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覆盖措施的情况;

5.《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淮南市八公山区车路山废弃矿山生态保护治理项目现场实际施工单位;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的规定

我局于202572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进行裁量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 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时请先联系八公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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