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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5-07-08 16:46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淮南市熙腾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WT5W89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杨集社区新二村30187号,法定代表人许克永 。

我局于 2025  1  14 日对你公司位于潘集区田集街道267矸石山西侧的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潘集区田集街道267矸石山西侧堆场,堆放倾倒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770.3吨,场地占地约10亩,粉煤灰采用抑尘网简单覆盖,四周未设置防场散设施,场地地面未硬化,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粉煤灰扬散情况明显。处置费用2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南市熙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许克永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克永的身份;

2.20251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在潘集区田集街道267矸石山西侧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3. 2025114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该企业在潘集区田集街道267矸石山西侧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4.20252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在潘集区田集街道267矸石山西侧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5.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测检则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该企业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性质。

6.20255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该企业堆放的粉煤灰清运情况;

7.处置协议1份、过磅单据24份、转帐记录2份,安徽乐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8份,证明该企业堆放的粉煤灰清运情况及处置费用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孙本堂、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2025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

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

                                  20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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