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潘)罚〔2025〕15号
淮南创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T4544M,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海沃世贸商城商业244A,法定代表人席秋岩。
我局于 2025 年 2 月 17 日对你公司位于潘集区芦集镇荣庄塌陷区堆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在潘集区芦集镇荣庄塌陷区堆场粉煤灰,堆放有粉煤灰,粉煤灰堆放场地未进行硬化处理,未采取防扬散措施,粉煤灰扬散情况明显。处置费用4.8万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南创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席秋岩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王子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子斋的身份;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证明该公司在潘集区芦集镇荣庄塌陷区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3. 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该公司在潘集区芦集镇荣庄塌陷区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4.2025年2月18日、15日、2月20日、3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该公司在潘集区芦集镇荣庄塌陷区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情况;
5.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华测检则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该公司堆放一般固体废物粉煤灰的性质。
6.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服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初步评估意见1份,证明堆放粉煤灰处置费用的情况;
7.2025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份,证明该公司堆放的粉煤灰清运情况;
8.2025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粉煤灰处置协议1份、安徽煜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安徽煜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企业清运堆放的粉煤灰具体情况及处置费用情况;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柏恒、孙本堂、蔡祥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南环(潘)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经淮南市生态环境局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万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