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7号
淮南市众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770694244,法定代表人赵多和,地址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九龙岗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5年6月12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对你单位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尾气排放检测,执法人员同步跟进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对型号为LG855D(国Ⅱ)、LG853N(国Ⅲ)的两台装载机开展了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三次光吸收系数测量平均值分别为2.26 m-1、0.8033m-1,其排放限值分别为1.61 m-1、0.8 m-1,均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淮南淮南市众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赵多和、环保负责人陈永买的身份;
2.2025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2025年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所有的型号为LG855D(国Ⅱ)、LG853N(国Ⅲ)的装载机开展尾气检测的情况;
3.2025年6月1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对你单位所有的型号为LG855D(国Ⅱ)、LG853N(国Ⅲ)的装载机开展尾气检测现场的情况;
4.2025年6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所有的型号为LG855D、LG853N的两台装载机的基本情况、所在区域、适用标准、以及尾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5.《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2025001478B20250612151902、2025001479B20250612151005)各1份,证明型号为LG855D(国Ⅱ)、LG853N(国Ⅲ)的装载机存在尾气超标排放的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部分内容节选1份,证明你单位两台装载机排气烟度限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