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淮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淮南环(大)罚〔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08-05 10:31   作者: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 次      字体: [ 大 ]  [ 小 ]


赵守利

公民身份号340321***********6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根据无人机航拍巡查线索,2025611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检查、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在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方岗村承包土地约400亩,2025611日晚你在该承包地(部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经核实,该区域为秸秆禁烧区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秸秆焚烧人赵守利的身份;

2. 20256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在承包地(部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

3. 2025611日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在承包地(部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情况

4.202561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承包地(部分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具体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1份,证明你承包土地在秸秆禁烧区域。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

我局于20257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南环(大)罚告〔20255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615日施行)19 通用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叁拾元整(小写:¥530元)。

裁量明细如下: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取值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取值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值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取值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取值2%。案件总分值2%,裁量金额=500+2000-500*2%=53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交行淮南分行营业部;户名:淮南市财政局;账号:344071100018010011313;缴款前请先到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携带缴款码的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85

 

    分享到:
关闭